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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河 市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2006-08-08 16:23  文章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1.对从事饲料生产经营的企业,经省国税局与省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由省国税局下达减

免税名单后,企业可享受免征增殖税的优惠政策。对粮食、制酒、制油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副产品,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的,由市局组织认定后免税。

2.对生产建材企业,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兑工业废渣或其他废渣不少于30%的各种建材产品,需

报经省国税局和省建材局审批并由省国税局下达名单后予以免征增殖税。

3.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以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经省国税局

进行资格认定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以上三条免税时效为一年)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内联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四年(包

括合作区采取的先征后返“免一减一”)。期满后,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商、

饮、服务等行业,按纳税额由财政返还25%;对生产型企业,按纳税额由财政返还50%,对年出

口达到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按纳税额由财政返还80%。

5.利用“三废”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6.企业用所得利润在合作区投资兴建或扩建产品加工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由合作区财

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在工业园区兴办出口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优

惠两年,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增收。

8.外商投资企业在流转税方面只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暂不征收。

9.出口商品手续完备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10.对于外地来黑河投资的各种性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

特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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