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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6日)
2006-08-08 16:25  文章来源:黑河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6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市贸易区)的管理,促进互市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繁荣口岸经济,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互市贸易区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享有国家、省、市赋予的优惠政策,允许中俄边民开展互市贸易活动的特殊经济区域。

  第三条 根据黑政函[2003]124号文件精神,黑河互市贸易区区域范围:东起二环路,西至黑呼公路出口,南起机场路出口,北至黑龙江沿线(包括大黑河岛)。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黑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区内边民互市贸易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互市贸易区的相关管理职能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设在市区内的中、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三、人员管理

  第六条 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可简化手续,免办签证进入互市贸易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限定区域。

  第七条 俄罗斯公民进入互市贸易区按暂住外国人口管理。一般应在互市贸易区的宾馆或招待所居住,也可购买、租赁房屋居住。在中国居民家中居住的,应于抵达后48小时内,由中方主人到社区备案。

  第八条 俄罗斯公民进入互市贸易区准许居留30天。需延长居留时间和离开互市贸易区限定区域的,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俄罗斯公民凭有效证件可自带交通工具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互市贸易区,并凭本国驾驶证,按照中国交通规则自行驾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入境运输许可由运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互市贸易区依法保护俄罗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俄罗斯公民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违犯者依据中国相关规定处罚。区内的治安维护、涉外案件查处、涉外人员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持有效签证护照和旅游护照的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活动,按中俄两国政府有关协定办理。

  四、商品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第十三条 俄罗斯公民携带商品进入互市贸易区进行交换活动,应接受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四条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购买的商品,可随身携带出境,也可由有关部门托运。但需本人或代理部门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中俄公民不准携带和运输中国禁止进出境的商品出入互市贸易区。属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它

  第十六条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投资办企业,以及开展商务、劳务活动,除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项目之外,都予以支持,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注册登记、报关报检等有关事宜,切实实行“一条龙”服务,简化程序和手续。

  第十七条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进行交易时,可使用卢布、人民币和其他可兑换的货币。

  第十八条 互市贸易区的商服牌匾、广告牌、路标等应有中俄两种文字标识。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互市贸易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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