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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年1月1日)
2006-08-08 16:46  文章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黑河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黑河市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和规划区以外的经济区分别实施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黑河市城市规划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黑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起长发屯,西至五道壑络岛,北起黑龙江中俄国界线,南至大桥路。规划区内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黑龙江省批准设立的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外来投资者在该区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一律适用24%的所得税税率。

  (二)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财政依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1年至第3年按100%、第4年至第5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级部分的50%比例投入企业。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财政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该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免收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外经贸企业和兼营外经贸业务的其它企业。办理外贸经营权(含边境小额贸易权),注册成立之日起,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缴纳增值税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按15%、20%、25%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对从事外经贸业务上缴的增值税(扣除财政投入部分)、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四项税收纳税总额5O万元至1OO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OO万元)、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O万元)、50O万元至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纳税总额给予1%、2%、3%、4%和8%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

  (四)从事高新技术、俄罗斯市场开拓和能源资源合作开发、完善城市功能等重点的产业。在享受以上第(一)、(二)、(三)条优惠政策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黑河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经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黑河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多宝山矿业经济开发区、三吉屯煤电化循环经济区、新兴基础原材料加工区等经济区分别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

  (一)黑河市新兴基础原材料加工区是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的开展对俄购电并向入区企业供电、以廉价充沛电力资源发展高耗能产业的专署供电区,位于黑河城区南、黑大公路9公里处,规划面积180公顷。对该区域内的高耗能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电价(现行电价为O.25元/kwh);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涉及的建设用地事宜协商确定。

  (二)对在多宝山矿业经济区、三吉屯煤电化循环经济区等经济区投资的项目,视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等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黑河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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