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黑龙江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黑龙江黑河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黑河投资政策 >  正文
黑河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2002.6.12)
2006-08-08 17:03  文章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1、投资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优惠30%。

  2、兼并或购买企业的,对原行政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该宗地基准地价50%补交出让金。也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实行土地年租金制。

  3、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从事出口加工企业(出口额占产值50%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产业的,10年内免缴年度土地租金。

  4、引进国内外无偿捐赠、赞助的资金和物资用于公益事业,按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的15%由受益单位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5、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由用款方按到位资金的2%--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进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由用款方按到位资金的工1%-2%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6、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国内外资金(设备物资)在我市兴办企业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按照当年纳税额的3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7、引进高科技项目,企业投产纳税后,政府按照企业当年纳税额的4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荐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入股,按该项技术或成果当年所创税后利润的10%由使用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8、投资兴办出口加工的生产性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值50%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50%奖励给企业。

  9、企业在黑河注册公司从事对外经贸业务,赋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同时享受边贸企业的优惠政策。

  1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一项一策的优惠办法。

  11、客商来我市投资办企业,7日内办理完登记注册审批手续。

  12、凡国家、省制定发布的有关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黑龙江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寅卓 电话:0451-82642637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内容组织:黑河市商务局         联系人:于晓宁 电话:0456-8273622    Email:yxn123456@eyou.com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 燕 电话:010-51651200-600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