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河市新兴基础原材料加工区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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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8 17:05 文章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黑市政办字[2003]28号)2003.6.12日通过执行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黑河投资兴业,给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凡在黑河市对俄购电贸易加工区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合作区管委会为客商进区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办理投资经营有关事宜。
第二条 对俄购电贸易加工区企业根据用电规模享受0.20-0.25元/KWH的优惠电价。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60%给予优惠。
第四条 企业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租金,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当年年租金标准的40%收取。
第五条 投资项目在建设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政和事业性规费除上缴省、国家的部分外全部免收。
第六条 生产性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1/3,即可先行登记注册;允许企业边筹备、边试营、边审批。
第七条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批准,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企业应缴所得税的50%征收。
第八条 对具备发展加工贸易、转口贸易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赋予合作区保税仓库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环境污染费全部返还企业用于环保治理。
第十条 赋予企业对俄罗斯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限。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解释权归黑河市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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