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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俄罗斯公民相关权益的意见
2007-01-10 15:43  文章来源:黑河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为深入开展中俄“国家年”活动,加快推进“两国一城”建设,构建和谐地区,加深中俄传统友谊,促进中俄经贸科技合作的战略升级,参照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俄罗斯人在互贸区投资经营和从事商务、旅游、劳务等活动的优惠政策。

  二、俄罗斯公民及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在黑河市口岸入出境时按先后顺序与俄方标准对等验放,特殊情况优先验放。

  三、我市各口岸设立收费价格公示牌,对入出境的俄罗斯人员、车辆等收费项目按照不高于中方人员、车辆等收费标准收取。

  四、俄罗斯公民到我市规定的区域内购买住房,享受与当地居民同样的购房政策,并保护其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在我市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就学、就医以及接受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商务部门负责印制并发放俄罗斯公民在我市期间包括维权、求助、报警、消费及相关注意事项的《黑河市商务指南》。

  六、自2007年1月1日起,查询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网址(114),匪警(110),急救(120),消费者维权(12315),物价举报(12358)等窗口单位受理电话,全部实行汉俄双语接听,实行首问负责制,并一办到底。

  七、自2007年1月1日起,工商、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我市商服和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牌匾,全部按要求使用中俄文双语牌匾。

  八、自2007年1月1日起,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各大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服务场所的价格,实行中俄双语明码标价。

  九、商务部门负责对我市商服人员开展俄语培训;黑河学院、黑河中学等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俄罗斯公民开展汉语培训。

  十、加大对消费、服务等领域价格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俄罗斯公民的收费标准要与中国公民收费标准相同,不得超额收取,对因价格岐视、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损害俄罗斯公民合法权益的商家和服务部门,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对发现或举报的侵害俄罗斯消费者行为,要及时处理,依法进行处罚。

  十二、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导购和炒汇行为,对发现或举报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三、对损害俄罗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案件,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及时依法处理;对在我市因醉酒、伤病等出现危险情况的俄罗斯公民,公安、城管、医院及社区工作人员等要对其进行及时妥善救治和安置,保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要在黑河市区内设立俄罗斯公民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224912),负责代理俄罗斯公民在我市的民事诉讼。

  十五、俄罗斯公民在我市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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