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黑龙江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黑龙江黑河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务政策 >  国内贸易 >  正文
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7-07-09 08:51  文章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07〕60号   

  【发布日期】2007-0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询问,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即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现答复如下: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及《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应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向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函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核查结果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直销企业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因此,仅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尚不能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只有完成服务网点核查备案后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企业备案情况可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黑龙江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寅卓 电话:0451-82642637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内容组织:黑河市商务局         联系人:于晓宁 电话:0456-8273622    Email:yxn123456@eyou.com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 燕 电话:010-51651200-600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