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关于支持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体系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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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02 09:43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网站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黑商联发[2009]12号
各市(地)商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需求,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决定支持引导13个城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体系的必要性
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等现代社会特征的出现,城市居民对家务劳动服务需求日益增加。据调查显示,目前我省城镇有50%以上的家庭需要社会提供专业的家政服务,如打扫卫生、搬家、洗衣、做饭、照顾老人、病人、开锁、修理家电、装修等。发展家政服务业,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破解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而且对于缓解弱势群体就业压力具有重要意义,是服务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作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认真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要求,支持引导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广大城乡居民便利、安全消费,扩大服务市场需求。
二、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体系
(一)原则。以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与地方共同推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按相关标准进行建设与改造。
(二)目标。从2009年起,我省将用2-3年时间,推动全省地市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通过国家、省、市政府的引导和资金扶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培育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形成比较健全的家政服务体系,为扩大城乡居民便利、安全的服务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三、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主要任务
(一)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按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通过电话、网络等信息手段,无偿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咨询、供需对接、人才调配、标准制订、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功能,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重要载体。依托该中心,整合各类家政服务资源,形成便利的家政服务网络;对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对服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及时淘汰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企业,形成基于行业自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家政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便利、安全消费。
(二)培育一批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结合各地实际需求,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企业更新专业设施设备,指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实施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元化服务需求。
四、支持方式
各市(地)建设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经国家和省商务、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由中央财政给予“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一定的资金支持;省和市(地)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本地财力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城市依托企业加快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逐步健全城乡家政服务体系。
(二)营造良好环境。各市(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在配套政策方面创造良好条件,加大对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对相关城市和实施主体的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工作实现功能最大化,在满足需求的同时有效带动相关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要加强对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网络中心服务内容及运作模式的了解和认知,同时注意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为家政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有关建设改造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确保运行质量,使网络中心能够长期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王洪宝,联系电话: 0451-82630332;
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赵福军,联系电话:0451-82627681;
省财政厅经济贸易处孙国际,联系电话:0451-53001656。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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