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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有关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
2007-11-08 15:03  文章来源:黑河贸促会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为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俄政府希望大量引进外资,但其收效不大。截至2004年11月,俄累计利用外资额约734亿美元。其中,国外商业贷款约占57.5%;直接投资约占40.5%,证券投资约为2%。主要对俄投资国家依次为德国、塞浦路斯、荷兰、卢森堡、英国、美国和法国。
  
  一、俄吸引外资的基本原则
  
  目前,俄罗斯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措施多致力于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经营活动的限制,使外国投资者逐步享受到接近或等同于俄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同时从总体上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使国内外投资者在相同的政策条件下竞争。简而言之,就是强调使外资享受“国民待遇”。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1999年7月9日颁布,2002年3月和7月及2003年12月进行多次修正。该法明确声明:外资经营活动受俄国家法律保护,在俄可以进行任何合法的投资活动,有权购买有价证券、自然资源、房屋、建筑物以及其它不动产,参与俄私有化进程,并享有法律提供的各种优惠;俄政府保障外资重点项目在投资期内免受政策法令变更的影响;外资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财产不被非法没收、征用和国有化,因特殊原因发生上述情况,俄政府必须给予赔偿;外资依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利润、股息、利息等),包括将收入汇出境外;外资在俄境内发生争议和诉讼时将得到公正待遇;其有权将投资带入的资产、资料带出俄境内。
  
  二、俄吸引外资的产业和地区政策
  
  长期以来,俄吸引外资乏力,流入的外资也多集中于证券投资,属于以短期赢利为目的的金融投机游资,来去匆匆,对俄经济发展并无多大益处。为此,俄制定的新版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该法不适用于银行、金融、保险等领域,外商投资于该领域受专门法律制约,以此来规范国外资本的流向,试图将外资吸引到实际生产领域。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多级分权管理。依据俄罗斯法律,为发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欠发达产业,各个州区政府有权根据自身区域特色,制定本级优先投资项目。但由于其地大物博,区域差别巨大,因而各地区重点发展的优先领域和引资项目也千差万别,缺乏统一性。
  

  目前,俄罗斯参照其它国家的先进引资经验,在境内设有一定数量的特别经济区,但以联邦立法形式加以管理的特别经济区只有两个:加里宁格勒经济特区和马加丹经济特区。而其他特别经济区基本是通过条例进行管理的,其级别低于前两个特区。近期,俄经贸部会商各部委后向政府提交了《俄联邦特别经济区法》草案,政府计划于3月1日前提请杜马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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