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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调整
2007-11-28 09:17  文章来源:黑河市商务局外资经合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商务部第57号令,《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在《目录》中国家加大了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投资支持。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主要有:

  采掘业: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已从鼓励行业中取消;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已从鼓励行业中取消。增加了磷矿开采、选矿限制。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一般商品的配送和现代物流已为是鼓励行业,对外贸易公司可按批发和零售业办理,在国家允许进出口商品范围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进出口业务。但审批权限还是在省局。

  房地产开发: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已从鼓励行业中取消。并增加了对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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