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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黑外经贸计财字[2001]185号)
2008-06-18 15:19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总额控制,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各地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五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经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八条中小企业为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为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已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一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省级使用和市县使用两部分。

  第十三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四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额度。

  第十六条各地外经贸部门根据地区汇总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全省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资金计划内容是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七条市县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各地外经贸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省级外经贸部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全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外经贸部。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财政部、外经贸部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11月31日前共同下达全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十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支持内容,向同级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批复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后,省级外经贸部门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准备有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同级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表、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各地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可于10日内直接批复,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经同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同级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单个项目资金申请给予支持的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资金申请给予支持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同级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表(详见附件4);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各地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上报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复核后,上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复核后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分配市县使用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转拨;省级使用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三十三条各地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各地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上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在完成后的45日内专题上报。

  第三十五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积极配合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的原始票据和凭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将追回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2、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
   3、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实施申请表
   4、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5、 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国家(地区)名单
   6、认证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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