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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2008-06-18 15:41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下拨我省的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属政府无偿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为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对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内、外贸企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境外投资企业。

  第五条 申请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 公开、公正、规范、高效运作;

  (二) 突出重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四)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六) 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第七条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引导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

  1、 支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基地;

  2、 支持边境口岸设施建设,对边境市、县口岸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或资助;

  3、 支持有市场、有信誉、有效益、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扩大外经贸业务,对其技术改造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4、其他对外经贸促进活动。

  (二)支持境外资源开发、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

  1、支持企业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投资,重点支持企业在境外从事石油、天然气、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开发业务;

  2、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装配业务等投资合作活动,对在境外投资设厂带动设备、技术和相关产品出口的给予资助;

  3、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给予资助;

  4、支持赴俄开展森林采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企业赴俄采伐森林的境外运材道路,境内储木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 支持国内外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重点支持对俄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课题研究。

  (四)支持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建设,重点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改进信息服务质量;对开展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给予资助;对企业、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给予资助。

  (五)支持外经贸人才的培养和外经贸学术、人员交流与合作,重点支持符合省情的外向型人才培养,提高在职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相关的宣传推介与合作交流活动。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省直属企业申报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地)、县(市)申报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同级商务(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对确认支持的市(地)、县(市)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转拨;对确认支持的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第九条 申请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见附表);

  (三)申请出口基地建设补贴,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的立项权限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须提供出口合同、信用证、效益测算表、利息清单(原始单据)及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请对境外资源的开发补贴,须提供开采合同、进口报关单及开采量的相关资料;

  (六)各地商务(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项目资金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并接受省商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商务部门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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