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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问责暂行规定(黑龙江)
2005-11-04 12:31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务服务质量建立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激励机制,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黑河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问责暂行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今后,公务员管理机关和问责对象部门将对全市公务员(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出现不履行或不当行使法定职权,影响行政工作及工作效率,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问责内容包括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做出明确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等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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