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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专题]
2007-07-24 14:13  文章来源:黑河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提要]
  1、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2、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3、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升级 ――魏建国就加工贸易问题答记者问
  4、加工贸易政策作重大调整 新一批限制类目录出炉




  [新闻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07-07-23   
  【实施日期】2007-08-23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   

  二、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联网监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也按本条规定进行管理。   

  四、开展本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业务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备案。   

  五、对2007年7月2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六、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七、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业务。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审批其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备案。   

  八、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九、在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由海关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简易计征台账保证金的方法征收台账保证金。   

  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
 
  1、新增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略)  

  2、2007年之前已发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略)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产业司)






  [新闻二、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有利于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总体上看,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信息来源:商务部新闻办)








  [新闻三、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升级 ――魏建国就加工贸易问题答记者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如何认识我国的加工贸易?为什么要转型升级?如何利用政策手段促进转型升级?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日前就加工贸易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怎样?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挥比较优势,主动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与合作,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1年的25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8319亿美元,增长了333倍。2007年上半年,加工贸易进出口4409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比重为45%。   

  问:加工贸易在我国究竟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加工贸易在我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2006年,加工贸易出口占GDP的19.0%,顺差增量拉动GDP增长近1.5个百分点。   

  (二)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渠道。加工贸易为国内企业融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渠道,使我国形成了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制造业平台,特别是国内企业通过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结转方式为跨国公司进行配套生产,使用外方提供的技术、营销渠道实现了“借船出海”。   

  (三)对优化出口结构起到重要作用。加工贸易的发展,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实现了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向制成品为主的出口结构的转变。2005年我国出口计算机产品的96.7%、笔记本电脑的99.9%、移动电话的94.6%、数码相机的95.3%、彩色电视机的94.3%是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实现的。   

  (四)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总体来看,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加工贸易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的新产品、新技术,直接带动了IT等新兴制造业的发展,不少加工贸易企业已由OEM(贴牌加工)向ODM(委托设计生产)、OBM(自有品牌营销)转型,技术含量不断提升。   

  (五)扩大了劳动就业,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加工贸易直接从业人员在3000万~4000万人,约占我国第二产业就业人数的20%。据估测,加工贸易相关配套产业就业人数约为5000万~6000万人。加工贸易为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创造了就业岗位,也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熟练技术工人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技术、管理人才,缓解了国内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六)密切了内地与港台经贸关系。加工贸易在内地与香港、台湾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2006年,我国对香港地区和台湾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930亿美元,占加工贸易总额的23%。台港澳企业是我国加工贸易的投资主体,根据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测算,目前从事加工贸易的台港澳资企业约6万家,占台港澳资企业总数的65%。加工贸易大大密切了内地与港澳台经贸关系,有助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问: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加工贸易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的确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加工贸易仍处在国际产业价值链低端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但总体而言,加工环节主要仍集中在最终产品的组装和低端零部件的配套生产,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核心技术、产品设计、软件支持、关键零部件配套、关键设备和模具以及品牌等环节上,多数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控制,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端,国内价值链有待进一步延伸。   

  (二)加工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   

  2006年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出口额仅占全国的2.6%。当前,东部沿海地区受土地、能源、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影响,部分加工贸易产业特别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寻求转移;而中西部地区受产业配套、运输成本、物流效率、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尚未具备承接转移的条件,也难形成东中西地区之间有效的传递和转移机制。   

  (三)本土企业参与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主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主导,龙头企业的投资带动形成了以外资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网络和产业集群,内资企业融入比较困难。大多数国有和民营企业不熟悉国际市场运作,不熟悉加工贸易方式,利用加工贸易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不足。   

  (四)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偏低   

  首先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亟待完善。目前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涉及商品门类较少,且仅以“两高一资”和海关难以监管产品为主。其次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有待加强。目前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是按照海关监管情况进行分类,尚未引入环保、安全、社会保障等企业责任判定标准。   

  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是什么?   

  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二是要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东、中、西部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三是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   

  问: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运用政策手段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区别情况、有保有压,做到力度适当、适时调控。具体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   

  二是稳步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运用经济措施和法律手段,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具有生产要素成本相对较低的比较优势,在某些生产制造领域积累了的一定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当地企业和政府也有极大的积极性。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采取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转移的集中区域,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三是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环保、社会保障等政策要求,加强加工贸易企业准入审核,从企业的环保水平、工人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生产设备水平等几方面对完善企业准入管理。   

  问:中央是否会通过政策调整的方式逐步取消加工贸易?   

  答:调整政策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 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管理,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是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当前能源紧张、环境问题突出和资源相对短缺等矛盾,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要求,有助于我们抓住全球资本重组、产业转移的机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助于提高中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实现我国外贸进出口平衡发展。 总的来看,转型升级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而言,既是压力,也是机遇。必须抓住机遇,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和自主品牌发展,在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

  (新闻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新闻四、加工贸易政策作重大调整 新一批限制类目录出炉]

  该目录主要针对低附加值和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出口。商务部称,将动态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

  促进外贸平衡又有新举措。商务部昨日会同海关总署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针对低附加值和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出口。商务部称,今后将动态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


  昨日公布的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


  商务部称,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


  2006年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出口额仅占全国的2.6%,在此次调整中,还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在开展限制类加工贸易业务时,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而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据商务部透露,2007年上半年,加工贸易进出口4409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比重为45%。
在谈到未来加工贸易的政策调整时,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昨日向媒体表示,今后将动态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


  同时,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采取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转移的集中区域;还将加强加工贸易企业准入审核,从企业的环保水平、工人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几方面完善企业准入管理。


  事实上,从目前情况看,该政策将会对东部地区许多外贸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在向中部地区进行产业转移或者进行产品升级的同时,成本会大大上升,会使一些企业面临生存的问题。
魏建国表示,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并不是今后要取消加工贸易,在未来的时间里将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

  他表示,在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配套、关键设备和模具以及品牌等环节上,多数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控制,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端,国内价值链有待进一步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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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商务局转发《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2007-07-2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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